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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5條

托育服務,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及提供兒童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托育服務。 政府機關、托育機構、托育相關人員及家庭,應推動及促進兒童托育服務之健全發展。 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或因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而有協助需求之兒童(以下稱需要協助之兒童),應優先提供適當托育服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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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