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托育服務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及研究。
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托育服務之輔導、協調及監督。
三、中央托育服務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托育服務輔導、獎勵、補助及評鑑之規劃。
五、托育服務相關專業訓練及規劃。
六、全國性托育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七、定期辦理托育需求調查,公開統計及分析之結果,據以訂定托育服務政策。
八、協助托育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九、其他全國性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前項第六款全國性托育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全國居家托育服務、托育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