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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二、托育服務:指由居家托育人員或托育機構提供兒童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服務。 三、居家托育:指未滿十二歲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有償之在宅或到宅托育服務。 四、在宅托育:指居家托育人員受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委託,在其服務登記處所提供托育服務。 五、到宅托育:指居家托育人員受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委託,至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居所提供托育服務。 六、定點臨時托育: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符合托育環境安全之指定處所,自行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機構或團體提供非固定時段之托育服務。 七、托育機構:指提供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或互助式托育機構。 八、公共托育家園: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提供十二人以下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 九、托嬰中心:指由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醫院、商業或自然人設立,提供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 十、互助式托育機構:指因應離島、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之特殊性,或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公司、學校及非政府組織為其員工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托育需求,提供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 十一、居家托育人員:指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居家托育服務證書之人員。 十二、與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之人:指與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之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同居人或其他人員。 十三、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指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托育服務登記、管理、媒合、輔導、監督、檢查及調處事項之非營利性質法人、機構或團體。 十四、負責人:指托育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 十五、主管人員:指於托育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十六、機構托育人員:指於托育機構提供保育照顧之人員。 十七、托育專業人員:指居家托育人員、主管人員及機構托育人員。 十八、工作人員:指負責人、主管人員、機構托育人員以外,於托育機構服務之人員。 十九、托育相關人員:指負責人、托育專業人員及工作人員。 二十、照顧爭議:指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認為托育品質不符期待,應由托育相關人員負責所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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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托育服務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2條托育機構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認定其終身不得擔任托育機構負責…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及性別平等,保障兒童接受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第4條托育服務政策之實施,應與家庭及社區密切配合,以達成下列目標:一、滿足兒童生理需求的照顧。二、…第5條托育服務,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及提供兒童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托育服務。政府機…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全國性托育服務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及研究。…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開托育諮議會,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宣導托育服務、開發居家托育人力資源、訂定…第9條托育服務,應以兒童為主體,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並重,以尊重兒童發展為前提,提供符合適齡適…第10條政府對接受托育服務之兒童,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或其他特殊情事者予以補助;其補助對象、條件、額度…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居家托育之發展及推動,研訂政策,並定期檢討,以充實居家托育服務人力及提升照顧…第12條托育服務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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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