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推廣、宣導、研究及執行。
二、中央托育服務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三、托育服務相關專業訓練之執行。
四、直轄市、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輔導、監督及檢查。
五、直轄市、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之登記、管理、媒合、輔導、監督及檢查。
六、直轄市、縣(市)托育機構之設立、管理、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
七、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八、協助托育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之成立。
九、違反本法應處罰鍰程度裁量基準之訂定。
十、其他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前項第七款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主管之居家托育服務、托育機構服務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