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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46條

雇用或誘迫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或供應毒品、迷幻物品或管 制藥品或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情節嚴重或經警告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 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 與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之兒童為性交易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對前項為性交易者施予輔導教育,其實 施及處罰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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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