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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45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情節嚴重,或明知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不加制止者,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或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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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