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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48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 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情 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 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 前項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 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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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