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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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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48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
第二十六條
、第三 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項或
第三十四條
,情 節嚴重,或有
第十五條
第一項所列各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 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 前項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 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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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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