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兒童福利法
› 第33條
兒童福利法 第33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出入酒家、 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賭博性電動遊樂場及其 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充當前項場 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進入。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從事第二項之工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2條
看 兒童福利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