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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33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出入酒家、 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賭博性電動遊樂場及其 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其他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充當前項場 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進入。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從事第二項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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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