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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 第10條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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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3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隊:一、市地重劃工程科。二、農地重劃工程科。三、農村社區重劃科。四、工程企…
第5條
市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市地重劃與區段徵…
第6條
農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農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農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
第7條
農村社區重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
第8條
工程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勘選。二、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各開發隊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等土地開發工程之執行。二、農地重劃、農村社…
第14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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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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