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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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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第3條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第4條本處設下列科、室、隊:一、市地重劃工程科。二、農地重劃工程科。三、農村社區重劃科。四、工程企…第5條市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市地重劃與區段徵…第6條農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農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農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第7條農村社區重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第8條工程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勘選。二、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第9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第10條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第11條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第13條各開發隊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等土地開發工程之執行。二、農地重劃、農村社…第14條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5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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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