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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3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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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