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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科。 二、農地重劃工程科。 三、農村社區重劃科。 四、工程企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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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