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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襄助 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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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