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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 錄影 、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四、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五、關於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與裁決事項。 六、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 鑑定事項。 七、關於人民對第一款、第二款註冊案件之申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八、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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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