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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他 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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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