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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2條

保安警察總隊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事項。 二、國營與國、省 (市) 合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事項。 三、海關安全維護、配合查緝巡邏及安全檢查事項。 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外 事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各保安警察總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各保安警察總隊應於總隊前冠以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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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