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 第4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4條

保安警察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警監或警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主任秘 書一人,均警正或警監;組長二人至四人,主任三人,秘書一人至三人, 督察一人至五人,均警正;督察員二人至十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二十四 人至七十人,警佐,其中五人至十五人得列警正,三人至八人職務得列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 職等;雇員八人至二十人,僱用。 前項組員之職務列警正者,不得超過組員實用員額五分之一;列薦任各職 等者,不得超過組員實用員額八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