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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3條

保安警察總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警務組、督訓組、安檢組、後勤組、秘書 室、保防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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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