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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8條

保安警察總隊為便於執行任務,得視勤務需要,設三至十二大隊,每大隊 設三至五中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之。各大隊、各中隊均冠 以隊次。 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警正;副大隊長一人,督察員一人,均警佐或警正; 警務員一人,總務員一人,保防管理員一人,均警佐;技士一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四職等;雇員一人或二人,僱用。 中隊置中隊長一人,副中隊長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務員一人至三人, 分隊長三人或四人,均警佐;技佐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警務佐一人,小隊長九人至十二人,隊員八十人至一百四十四人,均警 佐;雇員一人或二人,僱用。各中隊必要時得直屬於總隊部。 各大隊、各中隊有關人事、會計事項,均由各該總隊人事室、會計室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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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