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 第9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9條
保安警察總隊為負責中央憲政機關首長安全警衛事項,得設警官隊,由內 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各警官隊均冠以隊次。 警官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至五人,組長四人至二十人,均警 佐或警正;組員四十四人至二百二十人,警佐,其中十四人至七十三人得 列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 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一人至三人,僱用。 前項組員之職務列警正者,不得超過組員實用員額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