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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5條

保安警察總隊得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主任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醫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之;藥師一人,職務列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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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