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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6條

保安警察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總隊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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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