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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10條

代表人應親自參加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音、錄影播出。 代表人進行政見發表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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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