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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12條

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代表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代表人上臺發表政見規定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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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