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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9條

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以棄權論。 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上臺發表政見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應由次一順序政黨之代表人接續上臺發表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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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