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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內政財團法人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經管、停用紀錄,並由內政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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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