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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2條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營運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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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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