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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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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