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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財務報表之附註或附表,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法規及會計準則。 三、通過財務報表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財務報表中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七、財務報表中之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其受限制之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八、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重大之期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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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