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8條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財務報告應由內政財團法人董事長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