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24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以被保險人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之規定,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指其所屬之公會。 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以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之規定,於本法
第九條
第一款規定之保險對象,指其居留證明文件記載居留地(住)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符合本法
第九條
第一款規定之第六類保險對象,經徵得保險人認可之機關、學校或團體同意者,得以該機關、學校或團體為投保單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3條
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