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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 保險對象因遭遇災難失蹤,得自該災難發生之日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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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