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第六類被保險人為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時,其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眷屬規定如下: 一、榮民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