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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保險效力之開始,指自合於本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終止,指至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二十四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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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