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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33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
第十四條
所稱保險效力之開始,指自合於本法
第八條
或
第九條
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零時起算;保險效力之終止,指至合於本法
第十三條
所定條件或原因發生日之二十四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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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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