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