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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 第15條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除
第二條
至
第六條
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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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預防保健實施對象及提供保險給付時程分列如下:一、成人預防保健服…
第3條
各類實施對象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如下:一、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一)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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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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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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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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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檢查結果通知保險對象;發現需要追蹤治療之病症,並應通…
第11條
各項預防保健服務之支付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辦理。
第12條
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按月申報規定項目之檢查結果。前項書表格式由保險人另定之…
第13條
保險人應將保險對象接受預防保健服務辦理結果,每年彙報主管機關及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備查。
第14條
本辦法所定各類預防保健服務項目,於政府負擔費用時,不給付之。
← 第14條
看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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