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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預防保健實施對象及提供保險給付時程 分列如下: 一、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一)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給付乙次。 (二) 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給付乙次。 (三) 三十五歲以上且罹患小兒麻痺者,每年給付乙次。 二、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 未滿五歲之兒童,每年至多給付二次,每次間隔一百八十天以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利於本保險而配合採行之預防保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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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