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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第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預防保健服務時,應查核保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及保險憑證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接受預防保 健服務。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時,應於保險憑證登錄,但不得 計入就醫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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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