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 第5條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第5條

特約醫院及診所申請辦理預防保健業務,應備有相關檢查設備,且其醫事 檢驗作業需符合醫事檢驗相關規定;未具備檢查設備及能力或未符合醫事 檢驗相關規定者,應委託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為檢驗或檢查。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