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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各縣市偏遠地區 (含山地離島) 、一般鄉 (鎮) 衛生所,得依醫 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聘請符合規定之醫師支援辦理預防保健服務。 前項衛生所所在地之鄉 (鎮) 無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特約院所,得由 當地特約醫院診所之執業醫師,於接受保險人自辦講習後,或保險人委託 相關醫學會辦理之講習並經測驗合格後,申請辦理本服務,惟辦理期間以 二年為限。 特約醫院及診所參與當地衛生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整合性預 防保健社區巡迴服務計畫,得由當地衛生局向保險人報備後,辦理成人預 防保健社區巡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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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