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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第4條

特約醫院及診所具有下列醫事人員實際負責作業者,得申請辦理本保險預 防保健服務: 一、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具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內科、外科、 婦產科、小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申請辦理兒童牙齒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具有登記執業之專任牙醫師。 前項醫事人員,應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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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