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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10條

徵購財物之計價,主辦演習機關應於接收徵購財物後二十日內,依評定小組評定之價格,一次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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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