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第11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11條

徵用財物之補償,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解除徵用時,依下列財物使用情形,給付補償金: 一、財物未損壞者: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二、財物損壞仍可修復者:除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外,逾徵用期限之修復期間,另由評定小組評定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三、財物毀壞或滅失者:由評定小組參照徵購之價格,評定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前項補償金,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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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