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第11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11條
徵用財物之補償,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解除徵用時,依下列財物使用情形,給付補償金: 一、財物未損壞者: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二、財物損壞仍可修復者:除依評定小組評定之補償金一次給付外,逾徵用期限之修復期間,另由評定小組評定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三、財物毀壞或滅失者:由評定小組參照徵購之價格,評定補償金,一次給付之。 前項補償金,主辦演習機關應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給付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