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第2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2條

徵購、徵用之財物種類,區分如下: 一、重要物資:含食物、礦產、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醫療器材、建材及其他重要物資。 二、固定設施:含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貨櫃集散站、研究設施與場所及其他固定設施。 三、交通輸具:含船舶、航空器、車輛及其他運輸機具。 四、工程重機械及通訊器材。 前項重要物資、固定設施、交通輸具、工程重機械及通訊器材之範圍,由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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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