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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第3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3條
徵購、徵用之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徵購徵用審查機關: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 二、主辦演習機關: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 三、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四、協調機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但徵購、徵用船舶或航空器者,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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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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