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 第3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3條

徵購、徵用之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徵購徵用審查機關: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 二、主辦演習機關: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 三、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四、協調機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但徵購、徵用船舶或航空器者,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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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