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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12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即應解除徵用,填發解除徵用通知書、財物發還證明書及補償通知書,辦理財物發還及給與補償金事宜,並由執行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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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