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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9條

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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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