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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部得每年就五分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業務情形進行考核,並視需要抽查管理單位辦理前條業務情形。 前項考核結果,本部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對直轄市、縣(市)之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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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