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辦理轄區內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情形之考核。 管理單位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將前一年度辦理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之自評情形及結果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其自評項目如下: 一、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計畫及使用情形、與第三條可行性評估之差異及改善措施。 二、第四條至前條所列事項之辦理情形。 三、消防器材之檢查及維護之辦理情形。 四、運動設施清潔及環境衛生辦理情形。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至少就轄區內五分之一鄉(鎮、市、區),辦理前項業務之考核事宜。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項考核,查有低度使用或閒置情形者,應了解原因、評估及協助輔導其活化、轉型或報廢拆除,且追蹤列管其活化辦理情形,並通知本部。 前項考核之相關輔導資料,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函報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本辦法除第九條及第十條自發布日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共運動設施:指各級政府為提供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於公園、運動公園、…第3條各級政府設置公共運動設施時,應就下列項目辦理可行性評估:一、政策目標及設置目的。二、運動需求…第4條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應符合建築相關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規、性別平等原則及各國際單項…第5條公共運動設施應考量設置目的及使用情形,提供適性適齡、無障礙及合格且可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第6條管理單位為預防及因應傷害事故,應採行下列措施:一、於公共運動設施明顯處標示緊急聯絡機制。二、…第7條各級政府應依公共運動設施之種類、特性及規模等條件,評估設置管理人員之必要性,並訂定管理人員應…第8條管理單位應依運動設施之種類、特性,訂定設備器材維護、修繕、保養及更新等管理計畫。公共運動設施…第10條本部得每年就五分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業務情形進行考核,並視需要抽查管理單位辦理前…第11條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績效優良之單位或人員,各級政府得提供下列獎勵: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第12條各級政府及管理單位應訂定公共運動設施之使用管理規定,並應考量無障礙及適性適齡使用需求。各級政…第13條本辦法除第九條及第十條自發布日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看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