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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管理單位應依運動設施之種類、特性,訂定設備器材維護、修繕、保養及更新等管理計畫。 公共運動設施於開放使用期間,應按各種運動器材設備之特性,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顯有危害安全情事者,應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進行修繕,於修繕完成後方得開放使用;公共運動設施於遭遇天然災害或事故後,管理單位應立即進行檢查、公告及修繕工作。 前二項維護、修繕、保養及更新之管理計畫、定期檢查及修復之紀錄及相關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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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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